溫州民營投資公司巴菲特投資**** (以下簡稱巴菲特公司),兩年前通過拍賣方式,競拍到1698.5萬餘股光大銀行國有法人股,不料賣方拒絕“交割”,法院也判決該轉讓協議為無效合同。隨後,巴菲特公司上訴到上海市高院。昨日,上海市高院正式**審理此案。
過去幾年,光大銀行法人股拍賣一直是個熱門話題。公開資料顯示,光大銀行的法人股大多是通過拍賣行進行拍賣轉讓的。那麼,巴菲特公司通過拍賣得到的光大銀行國有法人股為什麼被判為無效合同呢?
推薦閱讀
自營交易:高盛文化蛻變的源頭
議事廳:qe3笑裡藏刀
國有法人股拍賣惹官司
2007年伊始,中國資本市場復甦,金融股的估價亦水漲船高。但是光大銀行當時的業績不佳,2005年年報顯示,每股虧損0.3元。資料顯示,光大銀行法人股2007年4月前的交易**低於每股2元。
這時,上海自來水投資建設**** (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委託上海水務資產經營發展****(以下簡稱水務公司)全權處理其所持有的光大銀行法人股股權。
隨後,水務公司委託上海金槌商品拍賣****(以下簡稱金槌拍賣行)拍賣上述光大銀行法人股。巴菲特公司參與了競拍,以最**拍得了上述光大銀行法人股。
之後,巴菲特公司支付了5000餘萬元股權轉讓款和相關拍賣費用,準備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沒想到自來水公司卻表示不能轉讓。
協商未果後,巴菲特公司將自來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不久後,自來水公司對巴菲特公司和水務公司提出反訴,要求法院確認巴菲特公司與水務公司簽訂的《光大銀行法人股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股權轉讓協議被判無效
去年6月,此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光大銀行法人股股權性質為國有法人股,屬於企業國有資產的範疇,其轉讓程式和方式應當符合相應規定。法院依據***相關法規的精神認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通過嚴格規範的程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最後法院認定,水務公司在接受自來水公司委託轉讓訟爭股權時,未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置,擅自委託金槌拍賣行拍賣,並在拍賣後與巴菲特公司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其行為不具合法性,相關協議應認定無效。
再次庭審 水務公司缺席
巴菲特公司認為,法院在判決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時,沒有就股權轉讓協議的前置程式――拍賣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斷,也沒有就合同無效的後果作出裁決,因此巴菲特公司於今年初上訴到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要求處理合同無效的後果,要求自來水公司支付長期佔用5000餘萬元股權轉讓款的利息。
昨日下午2時,巴菲特公司上訴案在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巴菲特公司的**律師表示,兩年前巴菲特公司通過競拍拍得1698.5萬股光大銀行法人股,並支付5000餘萬元受讓款。其間,巴菲特公司因股權轉讓問題,與轉讓方上海自來水投資建設****發生糾紛,最終沒有獲得相關股權,付出去的5000餘萬元轉讓款也遲遲沒有拿回來。因此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利息。
上海自來水投資建設****的**人在庭上表示,希望法院維持原判,並認為巴菲特公司請求的事項不屬於上訴範圍,建議其另案起訴。
上海金槌商品拍賣****的**人表示,一審法院確認巴菲特公司與水務公司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但未提到拍賣程式違法。
作為第三人的水務公司,昨日並未派人到庭。
背景資料
光大銀行法人股**跌宕起伏
光大銀行法人股一直是被關注的焦點。尤其在2006年底至2008年初上證指數一路狂飆突進的時期,光大銀行法人股公開轉讓**從1.4元一路瘋漲至每股**不低於8元。
2007年4月,上海東方國際商品拍賣公司承接的光大銀行3300萬股法人股拍賣,最後一筆的拍賣價為每股5元。這次拍賣後,光大銀行法人股的**就攀升到了6元以上。
2007年光大銀行法人股股權轉讓有28次,其中相當一部分的受讓方為民營企業。2007年6月,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調任光大集團董事長兼光大銀行董事長。同年8月,光大銀行重組方案獲得批准,其法人股**被爆炒至每股8元的**。
2008年上半年,隨著上證指數的急劇下落,光大銀行法人股的**也隨著下落。2008年4月16日,一則轉讓廣告顯示其參考價已調低至每股6.5元。同年5月22日,根據北京產權交易所掛出的轉讓資訊,光大銀行一筆595.303萬股的掛牌價為3631.3483萬元,另一筆847萬股的掛牌價為5166.7萬元,即每股**已跌至6.1元。
業內爭議
拍賣法人股 到底合不合法?
近幾年間,法人股的拍賣可謂異常火爆,尤其是擬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更是成為搶購的物件。一些參加競拍的公司或自然人,懷著投機心理,希望依靠公司上市的利好從中大撈一筆。而一些拍賣法人股的公司也想借拍賣法人股來炒**格,獲取最大的利潤。
但是,法人股拍賣到底有沒有觸碰到法律的紅線,是業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卻一直沒有定論。
“法律沒禁止 就可以轉讓”
“法人股的拍賣實際上存在兩種形式,”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沈國權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採訪時介紹,“一是司法拍賣。當持有法人股的單位因為經濟糾紛被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必須要進行拍賣才能解決,從法院執行角度來看,拍賣是最好的處理方式,如果拍賣不成功,則轉成協議轉讓。二是自願拍賣。擬上市或股份公司的法人股,在利益驅動之下自願拿出來拍賣。”
“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轉讓,並不存在違法。”沈國權表示,“這種拍賣就牽扯到經濟利益,在法律沒禁止轉讓之前,都是可以進行轉讓的,而通過拍賣的形式來轉讓,會使法人股轉讓的**可能相對更高一些。”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羅培新教授向《每日經濟新聞》強調:“法人股拍賣是一個很正常的現象,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或沒上市的公司,都可以在產交所轉讓其非流通股。轉讓原因很簡單,這些公司要用錢,要折現。”
大多數情況下擬上市公司法人股的拍賣,並沒有提供很詳細的財務報表。這樣一來,競購的風險是不是會很大呢?
羅培新提醒說,實際上在協議轉讓和拍賣轉讓時,拍賣公司都會應要求,把拍賣標的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競拍者在拍賣之前也要有了解賣家情況的行為。競拍是否存在風險,取決於競拍者前期調查和承擔成本的程度。“還是會有失敗的時候,並不是所有的賣家最後都能掙錢。”
“法人股拍賣有法律瑕疵”
那麼,是否這種拍賣的形式就不存在問題了呢?
“這種形式還是有些問題的,”沈國權認為,“法人股進行拍賣之後,可能造成持股分散,管理上也可能出現問題。”
法人股拍賣是否存在著炒作行為呢?
“並不排除這種情況,”沈國權表示,“不過還是要視具體公司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競拍了擬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之後,競買人就是從公司上市中獲得更大的利潤,實際上,這種利用拍賣行來轉讓法人股的形式,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明文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拍賣行不能算一個正常的交易場所,”沈國權強調,“若是依照此項規定來看,擬上市公司如果不是通過司法拍賣,而是通過自主行為轉讓大量的**,這就出現了問題。”因此他認為,“通過自主拍賣進行轉讓,是有法律瑕疵的,這一塊有待規範。”
【作者:王文嫣 **:每日經濟新聞】
(責任編輯:姜雯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