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大小非”減持 應繳納20 個人所得稅?

2022-08-21 06:49:33 字數 1228 閱讀 3263

有觀點認為,對“大小非”**收益課稅缺乏法理依據,因為股改時非流通股股東已付出對價。有律師認為,根據現行稅法,自然人“大小非”**毫無疑問應申報及繳納相當於所獲收益20%的個人所得稅

當“大小非”解禁高潮來臨、“大小非”**震懾市場之時,關於“大小非”的爭議再起。

近期**大幅**,關於“救市”的傳言泛起,有傳言稱要對“大小非”**徵收20%的資本利得稅。也有人士認為這種做法顯然於法無據。有觀點認為,對“大小非”**收益課稅缺乏法理依據,因為股改時非流通股股東已付出對價。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長期從事私人股權投資法律實務的律師魏君賢認為,根據現行稅法,自然人“大小非”**毫無疑問應該申報及繳納相當於所獲收益20%的個人所得稅。

魏君賢認為,自然人“大小非”的概念不盡準確。拋售**取得收益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應當是除了通過申購新股以及二級市場****的**市場投資者之外的所有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包括創業股東以及其他所有在公司上市之前進入股東行列的個人投資者,也包括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而獲得**的公司高管人員。

這幾類自然人股東通過****所獲收益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適用條文為該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第九項“財產轉讓所得”;而該法第三條又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為20%。魏君賢認為,稅法的此項規定是我國法律早就明文規定的“資本利得稅”,其覆蓋一切形式的財產包括資本品的轉讓收益,如股權、**甚至房產等的轉讓增值收入。

據悉,業界所稱的“**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基於對財政部及稅務總局於1994年6月20日、1996年2月9日及1998年3月30日連續三次下發的《關於**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及《關於個人轉讓**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三個檔案的理解。

魏君賢認為,目前市場熱議的自然人“大小非”**所獲收益屬於“財產轉讓所得”,並且它又明顯不屬於國家為促進**市場的穩健發展而出臺的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轉讓所得”之列。事實上,我國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在企業上市前轉讓其所持企業股權,一直都按20%的所得稅率申報及繳納所得稅,這一項納稅義務不會因其一直持有企業股權直到上市之後再轉讓而豁免。國家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轉讓所得”,從其政策本意而言,應是指個人投資者在**市場上的**買賣正差價。

泰富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肖太壽表示,自然人股權轉讓應按規定繳納20%的所得稅,而且高管因股權激勵獲得的收益也應繳納所得稅。一般情況下,高管獲得激勵股權的**低於市場價,這個差價部分應繳納所得稅,當激勵股權被**時,售價與獲得激勵股權時的市場價之間的差價所得也應繳納所得稅。